经查明,雅利资产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中发科技”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吕沈强。
经查明,雅利资产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中发科技”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吕沈强。
经查明,雅利资产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中发科技”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吕沈强。
经查明,雅利资产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中发科技”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吕沈强。
经查明,雅利资产利用资金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尾盘拉抬等方式影响“中发科技”价格和交易量,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吕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