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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事项?格式保险合同中设计无效的条款有哪些?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格式保险合同中设计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二、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关键词: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格式保险合同中设计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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