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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的取得和存在条件是什么?干股的表现形式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

入的干股是入多少退多少吗

如果公司已经对接受干股的股东进行了股东登记或记入了公司章程,并通过了相关法律程序,则其作为公司正式股东就是合法有效的,此时干股股东可以将自己的干股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但必须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瑕疵股份。

二、

干股的表现形式

干股有多种表现形式,举其要者,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份;

(2)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

(3)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技术骨干或某种技术诀窍掌握者股份;

(4)信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为公司提供经营信息的人股份;

(5)员工干股,公司无偿送给公司员工的股份;

(6)亲友干股,公司股东无偿送给其亲友的股份。

三、

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干股股东可以将自己的干股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但必须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关键词: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 干股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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