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哪三个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
1.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审核、决定、送达四项程序。
2.简易程序包括:
(1)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听证程序包括: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如下所示: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程序的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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