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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指的是什么?免责条款的分类有哪些?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什么是保险免责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免责条款的分类有哪些

1、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法定免责条款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免责。约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免责条款的形式约定何种情形下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2、有学者将保险免责条款分为:保证免责条款、近因免责条款、费用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费用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的部分费用不予赔偿的条款。

三、保险条款的显性免责有哪些

常见的保险条款中通用的显性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这些: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因而在保险条款的隐性免责和显性免责中这一些通用条款都是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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